于是,接二连三的下令,军队提前复员。
于是,士兵一脱下军装,便被整队整队的遣往运河工地。
赛义德统治初期,埃及军队为四万人,之后,减到三万人,最后,减到了只剩下一万人了。
对于莱塞普斯来说,既然执行了劳工法令,那么,开工初期许诺的那些“优厚条件”,就恕俺不兑现了啦!
苏伊士运河工程,劳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极其恶劣。
首先是饮水极其缺乏。
苏伊士地峡是一片浩瀚的沙漠,气候炎热,常年无雨,工程如欲顺利进行,必须保证淡水的供应。
公司起初用汽船从亚历山大运淡水到塞得港,刚开工的时候,劳工人数较少,免敷所需;劳工法令正式执行后,劳工人数迅速增加,单靠汽船运输,淡水就不够用了;而随着运河往南开凿,深入内陆,汽船运输淡水,就不是“够不够用”的问题,而是“够不够的着”的问题了。
于是,只好从星星点点分散在沙漠里的深井中汲水,再用骆驼运到工地上去。
相对于每月六万的劳工人数,这点儿水,根本不敷所需。
公司虽然进口了三台海水淡化机,但经常损坏——就是不损坏,也不足以解决劳工的饮水问题。
本来,正确的做法,是先挖淡水渠,再开凿运河,然而,运河已经动工很久了,淡水渠问题仍被忽视。
于是,渴死的劳工,像割麦子似的,一个个、一片片的倒在了工地上。
其次,公司供给劳工的伙食,既差且少,一份饭不够一个小孩子吃的,想要吃饱,只能向牵着毛驴的贝都因人另买食物充饥,可是,哪儿有多余的钱买吃的呢?
劳工的工资极其低下,一个月完成公司规定的劳动定额才得五十至七十个皮亚斯,每天合两个皮亚斯左右,根本不是公司招工告示上所说的六到八个皮亚斯。
童工的工资就更低了,只有成人的三分之一。
就是这点微薄的工资,也不是直接发到劳工手里,而是交给工头,任凭他们从中尅扣。公司拖欠劳工的工资是常有的事,至一八六四年下半年劳工法令废除之时,拖欠工资总计已达四百五十万法郎。
苏伊士工地上的劳工,大多数一直处于半饥饿的状态中。
居住条件也非常恶劣:工地上为数不多的木板房和帐篷为大小工头和外国劳工占据,埃及本地劳工,基本上风餐露宿。
地中海的热风吹过,夹杂着死尸的腥臭,蚊蝇成群。
再次,劳动条件极其恶劣,劳动量却极大。
运河开工初期,虽也进口了一些机器,可为数极少,开凿运河,主要还是依靠人力,劳工用笨重的锹、镐掘土,用简陋的筐子运送。公司规定了苛刻的劳动定额,白天完不成,晚上接着干,连***的斋月也不例外。
完不成定额,拿不到工资。
在如此恶劣的情形下,劳工一个个的病倒了,支气管炎、肝炎、肺病、红眼病、赤痢等极为普遍。
威胁最大的莫过于瘟疫。
十八、十九世纪的埃及,本就是一个瘟疫多发的地区,而苏伊士运河工地的环境恶劣,劳工密集,瘟疫尤为流行。
伤寒、斑疹伤寒、天花、霍乱、回归热,每隔一年就袭击一次,其威胁一次比一次更甚。
一八六二年四月,阿泰拜?吉斯尔六号工地上出现伤寒,许多劳工猝然死去,不少本地和外国医生,也被夺去了生命。
一八六三年,伤寒、斑疹伤寒同时席卷运河工地。
一八六四年,天花袭临。
一八六五年初夏,运河工地霍乱肆虐,以至连送病人去急救站的人都找不到,也无人去处置死者。
劳工自然不甘心将命白白送在沙漠里,经常怠工、逃跑。
公司规定:凡怠工、逃跑者,扣发工资,怠工一次,扣发一天工资的三分之一,逃跑抓回一次,扣发半月工资,然而,劳工还是照跑不误,有的人到工地没几天就跑掉了,有的工地,一半以上的劳工都跑掉了。
一八六二年一月开始,赛义德指令每个地区派一名警官负责押送劳工去工地,并建立警备队,维持工地秩序,大肆拘捕逃跑者,将其投入监狱。
可是,还是也解决不了问题。
逃跑的劳工,愈来愈多,劳动效率,愈来愈低下。
埃及政府和运河公司,都觉得劳工法令无以为继了。
一八六三年,埃及政局发生变化,赛义德下台,伊斯梅尔继任埃及总督。
以此为契机,埃及政府和运河公司展开谈判。
在幻想埃及将借苏伊士运河摆脱土耳其独立一事上面,伊斯梅尔和赛义德,并没有什么不同,他曾对莱塞普斯说过:“如果我不比你更渴望开凿运河,则我之任埃及总督,将毫无意义。”
不过,伊斯梅尔觉得,运河租让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对埃及来说,未免太过苛刻了;同时,彼时美国内战正打的热闹,棉价飞涨,埃及种植棉花有利可图,需要保持一定的土地和人力,因此,伊斯梅尔试图对运河租让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正。
好吧,那就谈吧。
一八六三年三月,伊斯梅尔提出:埃及政府承担自开罗至多美拉河谷的一段淡水渠的挖掘工作,并把这段水渠和运河公司已经挖成的自多美拉河谷至运河地区的水渠连接起来;运河公司则放弃淡水渠两侧的土地。
前文说过,淡水渠是制约工程推进的重大瓶颈,埃及政府此举,将有利于加快工程进度,运河公司同意了。
伊斯梅尔再接再厉,三个月后,再向运河公司提交一份照会,要求把埃及劳工人数由每月两万人减到六千人;增加劳工工资;取消运河公司对淡水渠的所有权。
作为回报,埃及政府除保证完成淡水渠的挖掘任务外,将赔偿运河公司为挖掘自多美拉河谷至运河地区那段水渠所花的费用。
“劳工人数由每月两万人减到六千人”,等于变相废除劳工法令,运河公司方面,虽然也觉得劳工法令之下,劳工的效率太低了,两万人比不上一万人,可是,减到六千,幅度还是太大了。
至于“增加劳工工资”——哼哼!
还有,放弃“对淡水渠的所有权”?——哼哼哼!
事实上,埃及政府的要求,运河公司并不是一定不能接受,关键是“回报”——仅仅“赔偿运河公司为挖掘自多美拉河谷至运河地区那段水渠所花的费用”,是远远不够滴。
于是,谈判卡住了。
伊斯梅尔无奈,恳请法皇拿破仑三世出面“仲裁”。
这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运河公司由法国人掌控,你和运河公司打官司,居然请法国皇帝来“仲裁”?
只能说,彼时,拿破仑三世各种光环加身,伊斯梅尔这种“小地方”的领导人,对皇帝陛下,还是十分迷信的。
一八六四年三月,拿破仑三世组成“调解委员会”,经过一番装模作样的“调查”,作出如下仲裁:
废除劳工法令,埃及政府向运河公司赔偿四千二百五十万法郎——扣除公司拖欠埃及劳工的工资四百五十万法郎,实际应赔偿三千八百万法郎。
运河公司放弃淡水渠的所有权,保留使用权,埃及政府赔偿一千六百万法郎,并保证完成淡水渠的挖掘工程;
运河公司保留运河工程所需的二万三千公顷土地,放弃多余的六万公顷土地,埃及政府赔偿三千万法郎。
三项赔款总计为八千四百万法郎。
这一“仲裁”自然是偏袒运河公司的,可是,伊斯梅尔作茧自缚,不能不表示同意;不过,好歹劳工法令是废除了,淡水渠的“所有权”也争了回来,另外,还收回了六万多公顷的土地——也算过得去了。
一八六六年初,谈判双方达成最终协议,除拿破仑三世“仲裁”相关内容之外,还加上了一条,埃及以一千万法郎的高价,赎回运河公司以一百七十万法郎购得的一块私人河谷地产。
该河谷战略位置重要,伊斯梅尔担心法国在该处建立军事基地,危及埃及主权。
算一算,埃及拢共要赔给运河公司九千四百万法郎。
协议是签了,可是,这笔天文数字的赔款,打那儿来呢?
别忘了,埃及的总人口,还不到五百万啊!
只好“借洋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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