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毒品1(1 / 2)

青年律师 律政要义 1711 字 2020-12-05

前段时间,赵振理和乔木星合作办理一起贩卖毒品罪的案件。距离两人通宵奋战递交上诉状三个月过去了,法院终于有了消息,案件已确定承办法官。

经过这几个月的反复阅卷,乔木星和赵振理发现基本可以确定案件过程是这样的:

办案人员通过某种渠道得知被告一马上要刑满释放,便安排某位向立功的嫌犯给被告一打电话联系,声称需要2公斤冰毒。一开始,被告一并没有那么多的毒品,并没有同意交易。但办案人员为了取得信任,特意带了现金去见被告一,要求被告一尽快交货。被告一看到那么多现金后,立马通过各种方式联系到了被告二,并将2公斤冰毒悉数带至交货地点,后被办案人员当场抓获。

这起案件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钓鱼执法”,所谓钓鱼执法,用白话说就是——张三本来没有犯罪的意思,但执法机关基于某些原因,向张三抛出了诱惑条件,比如给张三一千万让张三去盗墓,诱使张三产生盗墓的想法并最终实施盗墓,结果在张三完成盗墓行为时,执法机构出现并依法追究张三的刑事责任。这类执法行为,完全违背了人类的本性,理论上张三应当被认定为无罪。

放到这起案件里,就是司法机关到底应该选择打击毒品犯罪,还是应该选择打击为了争取功绩而制造犯罪的“执法人员”?

赵振理和乔木星是被告二的律师,在充分考虑了法律本身的规定以外,两人还分析了法律条文之外的因素,那就是权力机关对所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假如这是一起钓鱼执法之“非法营运”,那么因为这类行为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争取到无罪处理相对容易,但是,本案系“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通常又有黑恶势力做保护,另外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也有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毒品犯罪均是重点打击的对象。

赵振理和乔木星两人多番讨论、琢磨,最终决定提出罪轻辩护。

在决定辩护意见后,乔木星非常郑重的联系家属说明了情况,家属表示支持理解。

家属从容淡定的态度,倒是让他们增加了办案的决心。